公民剪報

澳門日報 2010/02/13 

    政府修改行政法規,在行政長官、司長辦公室的成員中加入政府發言人一項。澳門大學新聞及公共傳播課程主任林玉鳳認為,若僅以此方式來建立發言人制度並不足夠,因這樣的表述不能解釋發言人應有的權責,對發言人或受均非好事。新聞發言人負責面對和溝通傳媒,但絕不能代替相關官員,所以與公溝通和聽取民意的工作仍要官員親力親為。
     
    林玉鳳認為,修改行政法規訂定政府發言人,僅屬人員配置,不是最完善之策。一來,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訂定發言人的權責,沒有說明其職權範圍,違反職權或惡意隱藏等會受到怎樣的行政處分等;二來,應以法律設定恆常的新聞發佈機制,因澳門沒有資訊公開法,傳媒日常採訪祇可根據《出版法》來工作,假如沒有配套法律法規訂定新聞發言人的權責,有可能助長“長官意志”,即按其喜好選擇發佈或不發佈。發言人也可能因擔心超越權限,淪為“人肉讀稿機”,發言人制度“形同虛設”。  
    林玉鳳認為,必須好好理解政府發言人的角色,基本上是協調政府與傳媒溝通的公關角色,及時發佈政府的政策訊息和回應事件,透過傳媒向公公佈,要與傳媒建立良好的關係。政府發言人絕不能代替官員,更不是政府的“擋箭牌”。遇到重要的政策時,仍需行政長官或司長親自解釋,以顯示政府的誠意。設立政府發言人並不能代替官員與居民直接溝通,落區視察、聽取民意的官員仍要親力親為,以搜集制訂政策的依據,否則政策惡劣,發言人再好也是徒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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