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為“澳門公民力量”,葡文名稱為“Energia Cívic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ECM”,英文名稱為“Macao Civic Power” ,英文簡稱為“MCP”。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凝聚愛國愛澳力量,積極發揮公民責任,共同關注和探討澳門的政治、經濟、社會、民生等問題,務實議政、反映民情,推動民主發展,促進澳門的發展和穩定。本會設於澳門北京街224-226號澳門金融中心1樓F座。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三條——凡愛國愛澳,認同本會的宗旨,願意為澳門的發展和穩定貢獻力量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同意,即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支持本會和擁護其章程者,經本會會員推薦及理事會審批通過即可加入。
第五條——會員權利:
甲)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
乙)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管理機構成員;
丙)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丁)享用本會設施。
第六條——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乙)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丙)按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或有損社會利益的活動,得由理事會作出決定,施予以下處分:
甲)口頭勸告;
乙)書面譴責;
丙)開除會籍。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之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秘書,每兩年改選一次,會員大會主席只可連任一屆。
第九條——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經由理事會要求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聯名要求,本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乙)選出及罷免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丙)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每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丁)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理事若干名,每兩年改選一次,理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第十二條——理事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集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乙)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丙)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三至五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每兩年改選一次,監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甲)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乙)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丙)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六章
經費、內部規章及修改會章

第十六條——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各方面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如需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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